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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2. 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3-31. 發布單位: 職業安全組. 發布日期: 111-01-28. 點閱次數:.

  3.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件一、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初審結果表.PDF.

  4.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6)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其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5.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營造業)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建築工程)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

  6.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7.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8.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建築工程)審查手冊.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9. 訂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全國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促進聯合總會、營造業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營造業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營造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會副本: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線 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10. 1. 主要危害作業能明確區隔者,免列入審查範圍,由勞動檢查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勞動檢查。 1.1、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1)建築物:依建築法之定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雜項工作物中之「高壓輸配電鐵塔」、「煙囪」不列入。 (2) 建築物高度:自地表至最高樓層頂板上緣或頂層上緣之最大高度。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之「建築物高度」定義) (3)危險性工作場所範圍: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相關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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