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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3.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 ...

  4.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2)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3)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4)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5)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5.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年7 月21 日勞檢4 字第0970150700號函訂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 年12 月9 日勞職安2 字第1031030167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 年9 月21 日勞職安2 字第1041025905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 ...

  6. 於依法指定之高危險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就可能發生之災害,預先. 作好風險評估,擬定因應對策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針對危. 險性工作場所中各項危害因素,採取預防管理措施,以避免重大危害. 之發生。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 (營造業) 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建築工程) 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掌握營造工程經常. 發生之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對本質安全、安全防護、作. 業管制等措施,規劃採行更安全之施作工法,納入施工計畫中實施, 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2. 二、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

  7.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8.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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