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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 2024年2月27日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條件: 滿65歲居住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以上,國內需住滿183天,未使用公費居住收容安置所。 動產不超過: 一戶一人口家庭250萬,多一口增加25萬。 不動產與家庭所得對照表 (參考下方) 需準備文件資料.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郵局或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全戶平均所得低於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5倍者,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每月補助生活津貼8,329元。

  4. 3.113年度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享領資格且同時領有榮民就養給付之長者,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二、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5.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第 3 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6.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一、承辦人員: 永華行政中心:李小姐,聯絡電話06-2991111 分機8353。 二、洽辦單位:各區區公所. 三、服務對象: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ㄧ)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之金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4,230元)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萬4,574元)之1.5倍。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一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 一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7.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福利說明: 服務說明: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審核標準者 中低1.5倍每月補助8,329元。 中低2.5倍每月補助4,164元。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一)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 (113年度為新臺幣1萬6,400元)之1.5倍 (新臺幣2萬4,60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新臺幣3萬6,861元)。 (二)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計算之合計金額:全家人口僅申請人1人時,未超過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以增加新臺幣25萬元為限。

  8.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服務專線. 22289111#37411吳科員. 對象、標準. 1.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之國民。. 2. 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 ...

  9.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 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 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家庭總 ...

  10. ﹝1﹞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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