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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並檢具申請書及原執業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領執業證,始得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2.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1. 內政部93.4.6台內營字第0930083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內政部96.5.18台內中營字第0960802824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

  3. 本課程旨在使已經領有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透過本回訓機制,不斷地繼續修習有關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課程、工地治安及其他相關等之工地主任職務所需具備的新工作技能或知識

  4.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30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定者,應檢附下列 ...

  5. 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資訊查詢 . 營造業評鑑及複評結果查詢 .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術講習 .

  6. 期班狀態. 聯絡電話. 1. 四年回訓32小時. 113S027S003. 113-03工地主任32小時回訓. 社團法人中華產業協會. 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5-4號1樓. 114/07/06 - 114/07/27.

  7. 回訓機關應將辦理回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及期間等相關事項,於辦理回訓前十五日,公告周知。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得依前項公告,參加回訓。 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發給回訓課程期滿或合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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