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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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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3.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布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4.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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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華民國 23 10 31 制定357條 中華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37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11 月 7 日公布 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

  7. 中華民國刑法 .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8.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者,適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9.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一 章 法例 § 1.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 12.

  10.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3 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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