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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十四 第二項第 二款 三OO 六OO 三OO 四OO 五OO 六OO 責令改正、補發牌照或 禁止其行駛。經通知而不依 規定期限換領 號牌,又未申 請延期,仍使 第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一款 九OO 一八OO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經再通知後

  4. 48 .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5. 2012年1月8日 ·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款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記一點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6.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其屬依本條例第六十三第一規定併予記點者,由處罰機關逕予登錄記點結案 ...

  7.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獲十四歲以上之未成年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第一或第三規定者,該管警察局或其分局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8. 查詢交通罰鍰及繳納. 罰鍰繳納方式. 違規記點. 不服遭舉發之救濟途徑. 查詢駕照吊銷(扣). 查詢牌照吊銷(扣). 道安講習資訊. 查詢監理法規. 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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