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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2. 24小時免付費旅遊諮詢熱線:0800-011765. 中華民國交通部觀光署 版權所有. 地址: 106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電話: (02) 2349-1500.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Microsoft Edge、Safari. 網站資訊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意見信箱. 民宿管理辦法 (E)-交通部觀光署行政 ...

  3. 民宿經營者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但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4. www.6laws.net › 6law › law3民宿管理辦法

    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牌之規費;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者,亦同: 一、民宿登記證:新臺幣一千元。

  5.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 ...

  6. 辦 法 民 宿 , 指 利 用 自 用 或 自 有 住 宅 , 結 合 當 地 人 文 街 區 、 歷 史 風 貌 、 自 然 景 觀 、 生 態 、 環 境 資 源 、 農 林 漁 牧 、 工 藝 製 造 、 藝 術 文 創 等 生 產 活

  7. 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 、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 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 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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