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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2.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 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3.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 ...

  4.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內政部(85)台內社字第8578415號令修正發布第3、4、6、7、8、9、12、17、18、20、26、30、33、41、44條條文;並刪除第3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0940702329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3 、 4 、 7 、 8 、 15 ...

  5.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 當次沿革:中華民國112 年12 月19 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3065 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20、23、24、26、37條條文第 1 條本辦法依人民團體 . 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 ...

  6. 人民團體之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罷免票擇一為之,載明團體名稱、職稱 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罷免人姓名列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立法理由〕

  7. 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 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 事、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長或會員代 表。 前項會員代表,指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 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 會之代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 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 依法設立之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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