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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4日 · 各公立學校為前述教師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為短期代課教師 (未全月在職者): 僱用學校應於代課、代理教師到、離職7日內申報提、停繳,月提繳工資應按日薪乘30天換算為全月薪資,再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 (二)如為長期代課教師 (於指定時間執教,其全月均屬在職狀態者): 其到職時能確定每月授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應申報整月提繳,月提繳工資應以每月預計鐘點費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等級申報。 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表空白表格,可洽勞保局各區管理中心、各地辦事處索取或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 )下載。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布日期:2006-08-14. 點閱次數:
2021年10月20日 · 我要發問. 問題. 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 答案.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意旨,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104年6月17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6620號函訂定. 一、 為使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僱用兼任助理確實符合勞動法令,並保障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 本指導原則所稱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 ...
2017年1月11日 ·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的用意,旨在要求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也就是俗稱之薪資單、薪資明細、薪資袋等)給勞工,其中應包含下列事項: 勞雇雙方約定的工資總額。
一、前言. 我國關於勞資爭議調處之制度,主要規定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同,簡稱勞爭法),其目的在提供勞資雙方訴訟以外之紛爭解決途徑,俾利勞資爭議得以迅速、經濟之方式妥善獲得處理。 依勞爭法第3條規定:「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可知除教師之勞資爭議倘依法屬應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勞爭法之規定外,舉凡雇主或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均可依循該法所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勞爭法所規定之勞資爭議調處程序有「 調解」、「 仲裁」、以及「 裁決」 三類(分別參該法第二章至第四章),各調處制度之程序、以及所適用之爭議類型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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