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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34之1之存證信函 (持分地優先購買) 主旨:. 通知台端就 市 區 段 地號土地於函達15日內行使優先承購權,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本人、 及 等三人共有 市 區 段 地號土地,本人之持分為 分之 。.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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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法34條之1 通知優先購買 存證信函範例. 事先提醒 土地登記規則95條: 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申請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及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依土地法第三十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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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1月11日 · 優先購買權」,或稱「優先承購權」如何行使? 共有人主張時機、天數時效、承買狀下載,法拍案件遇到時的情況,懶人包一次搞懂! 房屋土地法拍、買賣時,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

  6. 2020年8月18日 · 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 假若事實上,地上權人或承租人也知道基地出賣的事實,因此,基地出賣人就省略沒有再發存證信函通知,而將土地賣予其他人。 事後,優先權人否認有「通知」之事實,基地出賣人可否以優先權人清楚知道土地出賣之條件及事實,主張已生通知之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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