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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每年清理一次。. 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第 6 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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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rm “period of residency,” as st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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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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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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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12.12.28【發布機關】 內政部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88台內移字第88786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89)台內移字第8981819號令修正發布第27、3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行政院(90)台內移字第9081603號令修正發布第8-1、8-2、26、43、45、62~64條條文;並刪除第6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30004539號令修正發布 第42條 條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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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其後歷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茲為配合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條文,並符合實務運作所需,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明定未兼具外國國籍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準用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人聘僱許可規定審核。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增訂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許可居留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經准予繼續居留者,準用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

  5. 本細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入出國,在國家統一前,指入出臺灣地區。.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居住期間,指連續居住之期間。.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定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

  6.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已入國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或移民業務機構代辦申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延期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事項。 前項申請案件,由法定代理人辦理者,免檢附書面委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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