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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通稱為公司內部人),因身分特殊,對公司財務、業務 資訊之取得掌握絕對優勢,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公平性,世 界各國對公司內部人之交易均加強管理,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2 及第25 條之規定,即對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要求予以

  2. 基本資料 精華版3.0 公司基本資料 重要子公司基本資料 被投資控股公司基本資料 電子書 董監大股東持股、質 押、轉讓 買回臺灣存託憑證 歷年變更登記 股權分散表 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 情形 國內有價證券 海外有價證券 員工認股權憑證 限制員工權利新 僑外及大陸地區投資 投資持股情形 ...

  3. 2022年5月16日 · 內部人持股的意義. 內部人持股變動的眾多可能性. 內部人包含: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大股東(持股超過10%者)、法人代表人及他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上述這些身份能獲得公司最新的資訊,為了維持公平性避免內線交易,法律規範他們必須申報並公開持股狀態,也因此即使有內線交易也很難從內部人持股看出,畢竟沒有人會想要做壞事下個月馬上被攤在陽光下。 另外,若是公司底下的小小員工就別說自己是內部人啦! 因為即使有一些內部資訊,很可能無關緊要或難以拼湊出有用的結論。 關於內部人持股的公開,根據法規,內部人應於每月5日以前將上月份持股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而公司應於每月15日以前,彙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因此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公告並不限制一定要在隔月15號公告。

  4. 公開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使投資大眾能知悉公司內 部人持股異動情形,藉以 監督,防範不法及違反誠 信原則。資訊平等原則 為防範公司內部人藉由轉 讓持股炒作股價或進行內 線交易而損及投資人權益,暨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及交易公平性。資訊透明化

  5. 證交法第 2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人於持股變動或股票設. 定質權後,應申報或通知公司,公司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公告,稱為「 事後申報」,分析如下: (一)應辦理「事後申報」之人: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內部人,內部人的定義與證交法第 22 之 2 條. 相同。

  6. 2015年5月13日 · 答:一、政府或法人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時,除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政府或法人持股外,該自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票,亦有證券交易法 ...

  7. (一)所得利益應歸入公司之人: 指公開發行公司的內部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公司 股份超過 10% 的股東。計算內部人持股時,應將內部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證施細 2)所持有的股票,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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