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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

  2. 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3.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三年。

  4.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考試院(76)考台秘議字第 0122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9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102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考試院(79)考台秘議字第 1375 號令修 正 ...

  5.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 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四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

  6.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900049771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銓敘 / 任用.

  7.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175 修正施行前依規定取得簡任存記或本法修正 施行前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取得簡任 任用資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 格者。 第 九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之

  8. 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

  9. 一、本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分類職位公務人 員考績法取得升等任用資格或存記,具有簡任 或薦任相當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者。

  10. 日當次沿革:中華民國76 年1 月14 日考試院(76 )考台秘議字第012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第 1 條本細則依公 . 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本所稱公務人員, .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官及. 民選人員外,定有職 . 及官等職等之文職 .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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