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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2.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3. 公務人員96年6月中因職務異動,致未於次年1月繼續支給海上職務加給者,年終考績獎金發給基準,仍應以其支領海上職務加給之月數,按比例計算 110/04/08

  4. 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及給予公假七日;團體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及團體成員給予公假七日。

  5. 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本俸、年功俸及其他法定加給。. 」同法施行細則第9 條規定:「(第1 項)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 (第 ...

  6. 歷史法規. 一、為規範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成)。 考績(成)年度內任. 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如在十二月一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成),並依公務. 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 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如在十二月二日(以實際到. 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成)。 三、公務人員考績(成)案應俟任用送審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再行辦. 理。 四、各機關辦理考績(成)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九條規定,以同官等人. 員為比較範圍,並確實依照考績(成)作業程序之規定。 服務機關對.

  7.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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