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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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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歷史法規

      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 7. 公務 ...

    • 條文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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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娩假及流產假之起算規定。111/12/02。
    • 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得申請陪產假。111/10/18。
    • 公務人員因輸卵管外孕,接受「MTX(Methotrexate)藥物治療」,得核給流產假。111/10/18。
    • 未婚懷孕分娩得核給娩假。110/04/19。
  4. 配偶產檢及分娩之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可請天數7日得以時計。 期限: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配偶流產之陪產假規定考量懷孕20週以上流產者母體照顧需 要,爰比照分娩之情形,配偶可請陪產假。公務人員Q&A

  5. 2023年9月6日 · 受僱者小孩出生日期為111年1月15日,若受僱者於111年1月10日起開始請「陪產假」5日至111年1月14日,因陪產假自111年1月18日起修改為「產檢及陪產假」、日數並由5日增加為7日,爰該受僱者至111年1月24日止,依法可另享有2日「產檢及陪產假」。

  6. 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7. 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公務人員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 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數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第7 條規定,公務人員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 為營造友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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