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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0751號函修正 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為撙節購及落實節能減碳 ...

  2. 2024年2月16日 · 一、幼童專用車依教育部規定最高使用年限為十年。 二、依本市總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汰換機車,應優先購置電動機車。 三、里辦公處使用之燃油公務機車,如使用已屆滿六年,但行駛里程數未達三萬公里者,如

  3. 客車、貨車、工程用 及特種具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辦理報廢: 一、已屆滿15年。二、行駛里程數逾25萬 公里。三、大客車滿12年;偵 緝(防)、警用巡 邏滿7年;其餘 車輛滿10年。且行 駛里程數逾12.5萬 公里。四、救護車滿5年

  4. 滿使用年限之當月份,不得提前,並應在每一車輛單價標準範 圍內執行,不得流入、流出,每一車輛預算執行之賸餘,應予 繳庫;如有不足,報由行政院專案核准處理。

  5. 會主席之專用車得依規定汰購外,其餘一般公務車輛之購置,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惟遇有特殊情況需汰購公務車輛, 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188.

  6. 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其租用款式之新價格不得超過訂 定租賃契約時,各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定各種公務車輛之 編列標準;其中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並不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各機關租賃接待外賓禮及因應臨時特殊需要之用,不

  7. (一)公務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並依使用用途分為 下列二類: 1、專用:指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

  8. (七)公務車輛汰換年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大客車使用滿十二年、偵緝(防)車、救護車與警用巡邏車滿 七年、其餘一律為滿十年。 若未逾十五年之車輛,除須達前列 汰換年限外,且行駛里程數須逾十二萬五千公里。

  9. accounting.chcg.gov.tw › files › 16_1060427_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釋例彙編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釋例彙編

    為配合政府節約能源政策,抑制各機關公務車輛膨脹並撙節購及相關 經費支出,有關縣(市)長及縣(市)議長座之購置,應依照採購公務車 輛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辦理;又如座遭受意外損壞不

  10. 內 容:. 壹、總 述. 本中心公務使用之各種汽車、機車之登記、保險、檢驗、油料管. 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違規肇事遺失處理、駕駛人管理及一. 派使用等事項,概依本要點辦理。. 貳、登記、保險、檢驗:. 一、車輛自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