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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aac.moj.gov.tw › media › 175244車輛管理手冊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 ...

  2. 地區原則上不宜使用公務車,應改搭大眾運輸系統,如因特殊 狀況須使用公務車時,派車單之請單位須協理 (含)以上主管核 准,並經車輛管理單位經(副)理級(含)以上主管核准後始可調 派。 2.8 如向車輛管理單位請用車,而公務車不敷使用時,車輛管理單

  3.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0751號函修正 自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稱各機關)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 ...

  4. 第一章 通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輛包含管理用車輛及業務用車輛。 所稱管理用車輛,係指本校專供乘載員工為主要功能目的之各種車輛(以下簡稱管理用車輛);所稱業務用車輛,係指本校供業務使用之各型客貨兩用車、各型貨車、各型工程車、機車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以下簡稱業務用車輛)。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管理,係指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 第 三 條 各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得視財力與需要投保其他任意險。 第二章 登記檢驗. 第 四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號牌及行車執照,報停報廢時亦同。 第 五 條 各類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費及接受定期檢驗。

  5. (一)專用: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公務或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二)業務:供公務及特定業務用途使用之小客車、廂型等車輛。 (三)工程:本府各單位為各項工程需要,以專款購置、租賃之貨車、吉

  6.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總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附件一-汽車車歷登記卡.pdf. 附件二-派車單.pdf. 附件三-一般常用油料用途表.pdf. 附件四-汽車每月 ...

  7. 1.專用車:指專供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本市市立空中大學校長使用之公務車輛。 2.公務:前目以外之公務車輛。 (二)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8. 申請使用公務車,應事先填寫派車單,載明具體用車事由(含專程 加油、充換電或保養等)及目的地(含中途停靠點)之明確位置, 經機關授權人員同意後,調派管理單位始得核派車輛。

  9. 慈濟大學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97 年9 月2 日行政會議- 第53次四長暨院長會議通過. 99 年6 月15 日行政會議- 第92次四長暨院長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校為使用車輛之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有效管理車輛,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學院、 所、 系、處室 ...

  10. 壹、總 述. 本中心公務使用之各種汽車、機車之登記、保險、檢驗、油料管. 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違規肇事遺失處理、駕駛人管理及一. 派使用等事項,概依本要點辦理。. 貳、登記、保險、檢驗:. 一、車輛自購進後,由財產管理人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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