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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起,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第四條所定之資料,向資訊平臺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 ...
2019年1月10日 · 首次申報:有3個月申報期中華民國107 年10 月31 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107 年11 月1 日至108年1 月31 日向資訊平臺首次申報。. 施行後新設立公司比照變動申報:設立後15日內申報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1 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15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4條所定之 ...
2018年10月30日 · 為配合我國洗錢防制政策及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之評鑑,我國公司法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新增第22條之1,並於107年11月1日正式上路,參考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第24項建議,要求政府掌握公司法人之實質受益人,賦予本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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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類型分為首次(設立)申報、年度申報及變動申 報;首次 ( 設立 ) 申報前,經濟部會先將資料匯入平 臺,提供首次 ( 設立 ) 申報者確認或修正
政府持有股數已超過半數,屬於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條第1項所定之公司);另一種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因這 類公司依照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已經每個月都要固定申報公司董
公司法22-1申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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