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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 ...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3. 壹、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實務裁判上之見解. 一、民事裁判部分. (一)甲案 (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甲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以鐵門阻擋防空避難室出入口,共有人之一的乙,爰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第179條之規定,訴請甲返還該等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及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 」「系爭防空避難空間 (含其坐落下之土地),有無明示或 默示分管 契約 或約定專用之存在,或取得多數決同意由甲無償管理、使用」及「甲此請求有無違反誠信或權利濫用」等.

  4.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以下簡稱本條文)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

  5.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

  6. 2018年10月8日 ·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第3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

  7. 2018年10月8日 ·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故前揭條文列舉之處所,住戶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之行為時,始有條例第16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