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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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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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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民國91 年03 月20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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