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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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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

    • 法規沿革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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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

    •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如下:一、動產、不動產。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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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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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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