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章節索引〉〉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26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3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八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3742號令修正公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0646號令修正公布. 4‧. 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3914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5403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3285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條文. 7‧.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簡稱《選罷法》,是一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1980年(民國69年)5月14日制定公布。 本法原稱《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91年7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更為現名。

  4. 編章節條文.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

  5.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 ...

  6.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7. 中央選舉委員會置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 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 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