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3.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31號令. 法規體系:.

  4. 編章節條文.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 ...

  5.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 ...

  6.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2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3條.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八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3742 號令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0646 ...

  7. 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 法警察人員為之。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督 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由該管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 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 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 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

  8.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