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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3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更新日期:112-11-16

  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 ...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4.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5.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6.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 ...

  7. 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 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 限。

  8. 2024年4月16日 · (五)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 正一般營事業 、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 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

  9. 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二、臺端所詢事項,請參照上開規定辦理。 您如仍有疑義,請檢具個案資料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10. 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 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 備費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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