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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53 第三百七十六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大法官解釋(舊制)

  3. 253-2 .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 ...

  4. 為強化人民訴訟權之保障,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84條之1及第376條條文案,業經總統於10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於第一審獲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而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時,均得上訴第三審。

  5. 2024年6月7日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項規定,緩起訴期滿後,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已經遵守法律規定並無再犯行為,則應予撤銷對其偵查結果之通知,並將偵查卷宗存檔。

  6. 2021年5月28日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所謂『微罪不舉』,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規定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即檢察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而

  7. 刑事訴訟法. 253 . (相對不起訴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8. 2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09800167901 號令修 正公布 93、253-2、449、479、480 條文;其中 253-2、449 、479、480 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93 條文自九 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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