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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2.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3.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 裁判字號:. 71 年台上字第 15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強姦罪 ...

  4. 又前開刑法對於性交行為所要求絕對尊重之「對方意願」,存在於任何一種關係之人間(包含親密關係之配偶),一方同意與對方有所肢體親密接觸,不等同於必然同意與之發生性器官結合之性交行為。

  5.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6. 2020年4月21日 ·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強暴:用身體的力量或不法手段控制行動. 脅迫: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順應自己的行為或意思. 恐嚇: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答應自己的要求. 催眠術:用心理暗示的溝通技術,控制對方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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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解釋 7. 判例 17. 法律問題 16. 行政函釋 7.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2. 立法理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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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9. 1999年《刑法》大幅修正性侵害相關條文,立法者將舊刑法221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10.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 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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