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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2. 條文內容. 第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之規定,係指 犯人所用之手段本非強暴脅迫者而言。 如被害人年齡雖未滿十四歲,而犯 人既已施用強暴脅迫之手段姦淫者,即屬強姦行為,自應依該條第一項處 斷,無適用同條第二項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上訴人將某女誘閉家內,聽任其預留之男子強迫行姦,即係強姦之幫助行 為,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引誘與人通姦之要件,顯有未符, 應祇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不得適用該條項及第二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依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4. 裁判字號:

  4. 22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 ...

  5.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duress/ coercion)、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實務111 台抗1680 裁定: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強制性交罪,係為保護性 ...

  6. 2020年4月21日 · 刑法第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這是一個大家再熟悉不過的法條,最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的說法應該是「性侵」或「強姦」,但在法律上的正確名詞應該是「強制性交罪」。 強暴:用身體的力量或不法手段控制行動. 脅迫: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順應自己的行為或意思. 恐嚇:讓對方心生畏懼,不得不答應自己的要求. 催眠術:用心理暗示的溝通技術,控制對方的行動.

  7. 法定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議刑度. 建議量刑區間. 以上量刑結果乃依據您所輸入的選項:. 妨害性自主前案紀錄次數:. 行為人行為時之年齡是否為18歲以上未滿20歲: undefined. 被害人數:. 犯罪行為態樣. 以身體部位以外之異物進入: undefined.

  8. 2018年10月24日 · 本文. 一、什麼是「強制性交 [1] ?. 依據 刑法 第221條第1項規定 [2] ,強制性交指 行為人 利用 強暴 、 脅迫 、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交。. 強暴是指利用物理上接觸,例如用刀架在脖子上、以繩索或膠帶綑綁、徒手 ...

  9. 212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 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2020年4月27日 ·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刑法之強制性交罪,其刑度十分得重,而法條中「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究竟概念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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