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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2. 第 227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刑法第227-1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種小情侶情投意合、初嘗禁果的特殊情形,就有機會透過和解並撤告,免去後續的刑事訴訟。

  4. 刑法第227條規定: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6.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 ...

  7. 編章節.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8. 條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 ...

  9.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7 條 現行條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0. 行為人有無違反義務情形. 與被害人和解與否. 以性器以外身體部位或器物碰觸被害人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 警詢或偵查坦承. 行為人已婚. 依照您所輸入資訊,量刑結果如下:. 建議刑度. 建議量刑區間. 以上量刑結果乃依據您所輸入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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