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 ...

  2.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解釋 ...

  3.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

  4. 2024年4月15日 · 依據刑法第276條規定,若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的罰金。 過失致死的案件中,有可能不被起訴或是判處緩刑。

  5.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 元以下罰金。 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4 條.

  6. 刑法276條及第277條於民國108年5月31日修正施行後,其最重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及第284條之1規定,須以「合議審判」,則於地方法院在108年5月31日前已分案之過失致人於死及傷害案件,是否亦需變更為「合議審判」案件?. 三 ...

  7. 2021年4月22日 · 行政院院會今 (22)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 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重大公眾運輸及其他公共安全事故,對於一個行為卻造成多人傷亡,適用現行刑法276條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