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

  2.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 ...

  3.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 ...

  4. 2020年12月4日 · 原則上,父母和子女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若不為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行為,可能會構成刑法294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但如果父母已經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在照顧,或是有刑法294條之1規定的情形,就算子女不照顧、扶養父母,也不會構成違背義務遺棄罪;同理,在父母沒有扶養子女的情形也是如此。 註腳. 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5. 2021年12月29日 · 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 2019年2月17日 · 刑法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頁. 下一個. 刑法第294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 2019年2月17日 · 刑法294-1條. 阻卻遺棄罪成立之事由. 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前一頁. 下一個.

  8.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9.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4 條.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

  10. 2019年10月26日 · 原判決雖認定並說明:上訴人與張 華係男女朋友,並自九十六年起即同居在租屋處迄至案發時止云云,但並未進一步說明上訴人與張 華二人究竟有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情形,致其二人之同居是否符合民法「家長與家屬」之要件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