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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十年為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

  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02 日

  5.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沿革. 中華民國77年6月25日行政院臺(77)財字第17786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1月1日行政院臺84財字第3880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24條、第37條、第46條、第47條、第52條、第54條;增訂第16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行政院 ...

  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互惠原則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貨物或勞務 ...

  7. 要旨:. 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 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 51 條第 3 款漏稅 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 ...

  8. 4-1 . 本法第二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5 ...

  9.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一條之一.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第一章之一 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刪除) 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 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四、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10. 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計算稅額者。 課徵對象及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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