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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 ...

  3. Q: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刑法第321條第4款的加重竊盜罪?. A:依照 刑法第321條第4款 的加重事由,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竊盜罪,即會構成刑法第321條第4款的加重竊盜罪。. 但要注意,刑法第321條第4款的「三人」的計算,是以在場共同實行或在場參與分擔實行竊盜行為 ...

  4. Q:什麼情況下會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款的加重竊盜罪?. A:依照 刑法第321條第1款 的加重事由,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竊盜罪,即會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款的加重竊盜罪。. 其中侵入住居這個加重事由的判斷與 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

  5. 加重竊盜罪之攜帶凶器概念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513號刑事判決 【實務選擇題】 甲攜帶螺絲起子一把,前往乙家破壞大門並侵入屋內竊得金條數塊,甲犯竊盜 罪而同時該當刑法第321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攜帶兇器而犯之者」、「毀越門扇

  6. 2024年4月29日 · 偷竊犯了什麼?本文將偷竊分為三大種介紹:竊盜罪、不動產竊佔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7. 舉個例來說,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加重竊盜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累犯加重其刑,判處九個月有期徒刑,便算合法,只是加來加去還是在原來的法定本刑的範圍內。

  8. 2020年3月13日 · 持扳手偷竊車牌,涉加重竊盜罪,恐無法易科罰金. 2020-03-13. 為了掩飾自己的身分,有些犯罪者會偷拆他人車牌再安裝到自己車輛上,藉以作案避免警方的查緝。. 但以現在路口監視器密集度、車牌辨識系統的建置,車輛行駛路線警方都可以查到,而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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