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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8月14日 · 其中,修法前的「就業場所」與現在修法後所稱的「勞動場所」又有什麼不同呢?. 趕快來看看介紹吧!. 「勞動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霧煞煞,看攏沒?. 【勞動場所】.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自營 ...

  2. 2020年9月8日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第二條就本法可能會出現的重要名詞來做解釋,工作者將三種情況接納入,第一: 勞工。 第二: 自營作業者。 第三: 受 到工作地點主要負責人指揮、監督與管理的人員。 自營作業者,再給予定義: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3.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所稱雇主,指罹災勞工之雇主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工作場所之雇主;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指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

  4. 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1.勞動場所:係指於勞動契約存 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 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2.工作場所:係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 之場所。3.作業場所:係指工作場所中,

  5.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 ,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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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勞動場所,包括下列場所:. 一、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二、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三、其他受工作 ...

  8. 2020年7月23日 · 【勞務】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細則 三種勞動場所解析|聯和趨動傅春炳首席勞資顧問(大富老師)為您解析|聯和趨動 企業的好朋友職業安全衛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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