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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2005年6月25日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之產業、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
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47年7月2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87條(附表一、二、三)、49年2月24日行政院令臺灣省施行. 中華民國57年7月2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88 條(附表一、二). 中華民國62年4月25日總統(62)台總(一)義字第1858號令修正公布第10、18條條文 ...
2005年5月27日 · 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廠場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強制加保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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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6 條(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版) 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至 第 5 款之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為其辦理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9條修正生效後,年逾65歲勞工首次加保者,不予受理加保,至於65歲前曾參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65歲再實際從事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本會86年7月8日台86勞保2字第028623號函、86年11月17日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 、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 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2015年5月6日 · 更新日期:2021-11-17.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勞工,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