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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 ...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2014年5月28日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
勞工保險自願投保單位於員工在職期間申報退保,當有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 查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2項明定「第1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是以投保單位非有同條例第11條所定員工離職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現修正為第16條)所定歇業、解散、破產宣告等情事,不得將在職員工退保。 投保單位如非依規定而將員工退保,當有同條例第72條罰鍰及賠償規定之適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8月14日台84勞保3字第127868號函.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住院醫療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得檢具住院相關資料,辦理該期間自行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核退事宜。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 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2009年12月4日 · 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 前項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下列規定,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二、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 三、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扣減保險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