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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5月25日 · 常見問答. 1. 何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何謂全日制職業訓練?. 3. 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退訓者或訓練時間逾1個月之畸零日數未滿30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何計算?. 4.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2. 113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線上業務說明會課程時間配當表. 本次業務說明會採用Webex線上會議軟體進行報名成功後本局將統一寄發線上會議連結至學員所登錄之信箱線上會議分為線上授課綜合座談兩階段前階段不提供學員發問,「綜合座談階段始開放學員提問。 搜尋場次. 全部場次. 依地區. 地區. 依日期範圍. 開始日期. 結束日期. 說明會類型 查詢. ※ 點選完畢後請按「查詢」鈕,可瀏覽本局開放報名之場次訊息。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03.

  3. 2022年1月18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就業保險-給付業務-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給付標準及期間. 一、給付標準: (一)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申請人受訓期間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並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本局停止發放。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 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有關領取失業給付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逾期補正求職紀錄之後續處理方式。(1)就業保險法第30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2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
    • 有關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離職證明書中雇主核印一案。查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發給之證明,第4項規定,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並加蓋投保單位印信、圖記、公司印章或其他足以確認為投保單位開立之證明文件章戳為憑,並加強查核作業。
    • 有關函詢申請失業給付疑義及媒介工作機會一案。有關申請失業給付疑義一節,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或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其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始得領取失業給付。
  4. 桃園辦事處. 03-3350003 (代表號)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6號. 櫃台服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至17:30. 中壢服務站(桃園巿中壢區三光路325號). 【 不提供加退保速件辦理,投保單位委託非該單位員工辦理事項,及網路預約取件等業務。.

  5. 2018年11月2日 · 1. 何謂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何謂全日制職業訓練? 3. 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離訓或退訓者或訓練時間逾1個月之畸零日數未滿30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何計算? 4.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求權有無時間限制? 5. 就業保險法修正施行後離職退保當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延長至9個月那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同樣是延長至9個月嗎? 6. 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從事兼職工作,可否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 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可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8.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可否請領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1-02.

  6. 2023年8月22日 · 實際參訓起迄期間在1個月以上始得核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逾1個月以上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依下列方式核算: (1) 已受訓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已受訓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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