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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月11日 ·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 答案 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將提高,修法前後之比較表如下: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3. 身為勞工,除了關心每年有多少國定連假外,每個人最期待的就是查詢「自己今年究竟有多少特休天數可以休」,想要好好運用每年獲得的年假規劃屬於自己的連假假期。. 然而,我們每年都會看到勞動基準法修法、新法通過的新聞,常常讓我們搞不清楚勞基法 ...

  4.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本試算表已改版,. 請點選下方連結繼續進行試算。. https://calcr2.mol.gov.tw/RestDays/. 請點此.

  5. 2016年12月16日 ·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 勞動部同時表示,因系統是更新的版本,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02-8995-6866),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 https://labweb.mol.gov.tw/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連絡電話:02-8995-6866.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6. 2024年9月20日 · 特休假的3大重點: 特休天數會根據到職年資累計,每人30天為上限。 雇主不得強制要求勞工於指定日期放特休假。 特休假最多可展延一年。假如展延後還是休不完,可換成工資。

  7. 2024年9月20日 · 一、特休天數怎麼算?. 2025 勞基法特休規定最新制. 根據 勞基法第 38、39 條,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並於特別休假期間,發給勞工工資。. 特休天數 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 到職 6 個 ...

  8. 勞基法特休天數. 根據勞基法之特休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9. 特休天數與年資對照表. 週年制與曆年制差異. 週年制是採到職日開始計算,一旦勞工工作滿 6 個月就能擁有 3 天假,不過需要在滿 1 年前用完,此後以此類推,工作滿 1 年有 7 天假,滿 2 年前要用完. 曆年制. 歷年制則是以公司規定的年度區間做計算,通常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也就是 1 月 1 日給假,12 月 31 日前要用完. 勞基法特休其他規定.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10. 新修正之勞工特別休假日數有多少?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8月1日仍在職,雖年資已滿6個月,惟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 (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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