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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現行規定對照表 【承保】 【給付、津貼與補助】 新法 現行規定 醫療 給付 除依健保支付標準外,由保險人會商健保署另 訂,目前已規劃支付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 差額。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傷病 給付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今(111)年5月1日施行,藉由制定專法,整合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
2022年4月29日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將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均納為強制投保對象,應由其雇主(如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及外籍家庭看護工、幫傭之雇主等)為其申報加保。 又考量就業型態改變,為保障非典型勞動者之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特別加保制度,凡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及提供勞務之童工,如有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均可透過簡便加保管道即時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項目,除於原本勞工保險條例的職災傷病、失能、死亡、失蹤及醫療給付之基礎上提升給付水準外,並新增給付項目、擴大適用對象,應強制納保而未加保之勞工亦可請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00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 ...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收合.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 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