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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妨害印花稅之檢查,應由協助之警察或自治人員證明,由檢查人員敘述事實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函送法院,依法審理。 第 17 條

    • 民國 68 年 02 月 13 日
    •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民國 37 年 04 月 20 日
    • 台財字第1266號
    • (制定依據)本細則依印花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印花稅票委託發行)印花稅票之發行,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
    • (通用貨幣)本法第三條所稱通用貨幣,在臺灣地區及金門馬祖等外島,係指新台幣。
    • (各種娛樂場)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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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律人. 異動日期:68 年 02 月 12 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法規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印花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印花稅票之發行,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通用貨幣,在臺灣地區及金門馬祖等外島,係指新台幣。 第 4 條.

  4. 以總繳方式完納印花稅,逾期繳納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處理;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5.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沿革. 中華民國37年4月20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42年12月19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43年1月1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48年8月7日行政院(48)台財字第 4540 號令修正發布 第 4~7 條條文. 中華民國68年2月13日行政院(68)台財字第 ...

  6.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所有條文. 第一條(訂定依據) 本細則依印花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印花稅票委託發行) 印花稅票之發行,必要時得由財政部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 第三條(通用貨幣-新臺幣) 本法第三條所稱通用貨幣,在臺灣地區及金門馬祖等外島,係指新臺幣. 。 第四條(各種娛樂場)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 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 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 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 第五條(內部單據、總組織、分組織定義)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係指該. 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

  7.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37年4月20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42年12月19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43年1月1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48年8月7日行政院(48)台財字第 454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7 條條文. 5.中華民國68年2月13日行政院(68)台財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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