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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未滿18歲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18歲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減免百分之六十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

  2. 長照需要者使用各類服務,應依照身分別自行負擔長照服務費,身分別區分如下: 長照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 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長照一般戶:前兩者以外者。 長照服務非現金補助,以中央所定各項服務價格,計算使用服務之總金額,逕行撥付服務單位,各項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如下: 照顧服務及專業服務:分第2 級至第8級失能等級,區分給付額度為10,020-36,180元不等,部分負擔比率為: (一)長照低收入戶:0% (二)長照中低收入戶:5% (三)長照一般戶:16% 月給付額度2,400元,部分負擔比率為: (一)長照低收入戶:0% (二)長照中低收入戶:7% (三) .

  3. 行政院長日前拍板「2023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加發生活補助」計畫,只要是2023年經政府列冊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民眾,1月起,除了原本領有補助外,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750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500元,採每月發給,為期1年。

  4. 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府社助字第1010211158號令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府社助字第1020076639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府社助字第1030291131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府社 ...

  5.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減免百分之六十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

  6.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18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份減免。

  7. 申請臺南市低收. / 中低收入戶. 切結書 . 本切結書係由 本人(代表申請人) 受託人填寫,以下所載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均屬確實,倘有隱瞞或不實者,本人願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並繳回所領款項。 一、住所: 本人及戶內申請受扶助者 無 有 確實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未有出境或籍在人不在之情形。 二、婚姻及人口: 1、本人 無 有 生育兒子【 】名、女兒【 】名、養子【 】名、養女【 】名,其中已出嫁女兒【 】名、養女【 】名、已歿子女【 】名;以上含前段婚姻所育子女,或非婚生子女。

  8. 1.提供中低收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2.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60%【申請人持身分證及印章洽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供子女向學校申請學雜費部份減免】。

  9. (中低)收入戶申請作業. 申請條件:需設籍本區並於本市住滿183天以上,且符合以下各項各款規定者 *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1.家庭總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倍。. 2.家庭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 3.家庭不動產:每戶不 ...

  10. 中低收入戶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在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 2.動產:以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等)及5年內新車及1600c.c.以上車輛價值合計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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