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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起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

  2. 2024年6月20日 · 因應遙控無人機活動漸增,為明確相關管理方式,交通部及本局借鑒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立法經驗與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考量國內環境與利害關係人意見後,融合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飛航安全並兼顧產業發展,推動於「民用航空法」中增訂遙控無人機專章 ...

  3. 台灣無人機法規正式上路!目前全台各縣市都已經將轄區範圍內飛行區域改成負面表列,所以全台飛友們不用再擔心自己居住的縣市會禁飛囉! 詳細圖資可參考網站: https://drone.caa.gov.tw/ 民航局官方飛行區域圖資APP

  4. 2024年1月4日 · 距離2020年3月31日國內空拍機/無人機法規開始實施至今即將滿1周年,相信有在看站長文章的朋友,應該知道站長的第二篇文章就是分享國內空拍機/無人機法規的重點整理。. 經過1年的時間,站長重新參考當時的文章內容重新整理排版並簡化內容結構,無非是 ...

  5.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6. 以外國人身份登入(帳號)系統者,可申請及查詢所屬之外國人來之國外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及操作證認可等業務,請以設定之e-mail帳號登入,以簡化相關行政作業程序。

  7. 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應遵守下列操作限制: 一、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三十公尺以上。 二、不得於移動中之航空器、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三、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百六十公里。 四、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許可後,不受前項之限制。 法條.

  8.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設備:指遙控無人機系統中,用於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設備。 二、通訊及控制信號鏈路:指遙控無人機及遙控設備間為操作飛行管理目的之資料鏈接。 三、最大起飛重量: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以下簡稱操作人):指於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期間,實際操控遙控無人機或指揮監督飛航活動之人。 五、延伸視距飛航:指操作人於視距外,藉由目視觀察員於其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直接目視接觸,並提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必要飛航資訊之操作方式;延伸視距最大範圍為以遙控無人機操作人為半徑九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

  9. 無人機法規的設立是為了因應無人機的快速普及和應用,以確保飛行安全、維護隱私權和保障公共利益。. 無人機的使用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它們在各個領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例如影像拍攝、緊急救援、科學研究等等。. 然而,這也伴隨著一些挑戰,如飛行 ...

  10. 2022年8月25日 · 我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第6條第1項規範,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或自然人持有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的遙控無人機,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