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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相關檔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pdf (344.65 KB) 點閱數:7043. 資料更新:113-05-15 11:13. 資料檢視:113-05-15 11:13.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回上一頁. 關閉.
各類場所施工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查驗與試驗結果,均應達本標準之規 定。 但引用新穎之消防技術、新工法或新設備,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於 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備案者,不在此限。
小中大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70822946號令. 主旨: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文件下載. 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修正條文PDF. 令PDF. 最後更新日期107-10-17回首頁.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 ,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 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半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英 公(發)布/函頒日期: 78/07/31 修正日期 : 113/04/24 發布文號: 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來, 迄今歷經八次修正。. 茲為確保小區劃撒水頭設置後之效能及避免「集熱板」一詞造成功用上之誤解,並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一三八七( 以下簡稱CNS ...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二 編 消防設計 § 4.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 31.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 31.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 31.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 39.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 43. 第 四 節 水霧滅火設備 § 61. 第 五 節 泡沫滅火設備 § 69. 第 六 節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滅火設備 § 82.
第 4 條.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 ...
消防法第六條業經 總統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 九九 一二三一四一 號令修正公布,其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