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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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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 ...

    • Stamp Tax Act

      The stamp tax rates or amounts are as foll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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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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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

  3. 一、公司與營造廠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完工後按實際結算的價額付款,並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請問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答: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 ...

  4. 承攬工程合約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承攬工程合約依印花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85年8月23日台財稅第851915494號函規定,若承攬工程合約所載明總金額含稅者應扣除營業稅後,按未稅金額千分之1來核算印花稅,且由立約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 ...

  5. 法院見解:合約書於交付使用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此有系爭工程合約書之 影本可稽,原告逃漏印花稅之違章事證明確。 至印花稅法第四條前段規定應

  6. 公司承攬契約契約金額為 500 萬元,契約有依法貼用5,000元印花稅票,卻無銷花,該公司已違反貼用印花稅票,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註銷規定,依印花稅法 24 規定,印花稅票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

  7.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係指該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此來往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而言;所稱總組織與分組織,係指營業或事業組織之總機構與所屬分支 ...

  8.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課徵要件) 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第 2 條(主管機關) 印花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第 3 條(計稅單位) 本法規定之金額,以國幣為單位。 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中央授權發行之通用貨幣者,應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第 4 條(憑證保存年限)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二年。 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課徵範圍. 第 5 條(應稅憑證)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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