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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第 3 條. 直轄市、縣 ...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

  3. 民用機場、民用塔台所轄軍民合用機場產生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產生之噪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監測,超過環境音量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區域或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 ...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9 年3 月1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2009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七條.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 ...

  5. 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第三條

  6.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及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環境音量標準施行日前之既有合法建築物。

  7. 民國 7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90020099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8.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9.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9.03.11【發布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73)衛署環字第508292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2)環署空字第00748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053055號令修正發布第3、5、6、17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69032號令修正發布 2 、 6 、 8 、 13 ~16、 18 條條文;增訂第 13-1 ~13-3條條文;並刪除 第25條 條文. 5‧.

  10.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噪音管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第三條之管制標準,以最高之容許音量為準,音量之單位為分貝 (dB)。 本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 駛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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