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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 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下列任務之 一:. (一)應外國政府、民間團體或國際組織之正式邀請出國 ...

  2.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 ...

  3.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 ...

  4. 36壹、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 一)工友或約聘(僱)人員可否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請領相關差旅費. (原行政院主計處93.6.16 處忠字第0930003797 號「主計長信箱」) 關於工友或約聘(僱)人員是否可以比照適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請領相關出差旅費一節,茲因聘用人員相當於薦任以上人員,約僱人員相當於委任人員,故約聘(僱)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至於機關工友因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 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或執行其他業務;國外出差之團務工作,應由團員分擔處理。

  5.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6.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22 日 院授主預字第1010101304號函修正. 一、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差,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首長核准出國執行 ...

  7.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九點附表修正對照表. 1. 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生活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實報支: (一)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以當日往返不住宿為原十、調用駐外人員在其駐在國出差執行業務,其差旅費依下列規定檢據覈 實報支: (一)交通費: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膳食費及零用費:出一、現行本點第一款調整至序言規定。 二、現行本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駐外人員膳食費及零用費在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差於駐在地區(城市)則,按該地區(城市)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限額內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除第八點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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