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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查詢)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自112年1月1日生效 (連結至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法規及相關 ...

  2.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02 ...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差旅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提示詳細記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始得認列;其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 ...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一、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二、旅費支出,尚未經按實報銷者,應以暫付款科目列帳 ...

  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應注意稅法規定得列支之限額,以免因不符規定發生需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之情形。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6. 2.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7.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8.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相關書表修訂重點概述. 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 )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二、配合112 年12 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9條規定. 三、配合112 年1 月19 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 ...

  9. 2024年4月16日 · (五)參考物價變動情形及交通部航港局提供各航線船員伙食費列支標準,修 正一般營事業 、航運業及漁撈業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伙食費上限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修正條文第88條) (六)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107年7月2日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3年5月31日,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3年7月1日(原為6月30日,遇假日順延)前送交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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