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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國有不動產之撥用及廢止撥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國有不動產,應符合國 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三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撥用要件。
機關申撥國有不動產,應按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一式三份,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所擬使用計畫、需用面積、圖說及經費來源等事項,認定確有撥用必要及核對相關書件無誤後,二份送國產署辦理: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撥用不動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 (三)撥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得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資料替代;地籍圖謄本以完整、清晰呈現申撥地號及地籍線為原則,無須逐筆檢附;以下同)。 (四)申撥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時,檢附地政機關之預為分割清冊及圖說。 (五)申撥國有未登記土地時,檢附地政機關測定之需用範圍圖說。 (六)撥用不動產所在區域證明: 1、都市計畫範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格式如附件四,得以公函替代)。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產署辦理: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三)撥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得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資料替代;地籍圖謄本以完整、清晰呈現申撥地號及地籍線為原則,無須逐筆檢附;以下同)。 (四)申撥國有土地內部分土地時,檢附地政機關之預為分割清冊及圖說。 登記土地時,檢附地政機關測. 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格式如. 區段徵收主辦機關為實施區段徵收,申撥區段徵收範圍內之不動產。 申撥國有建物,其建築用途已指定為申撥機關之撥用用途,且基地之使用分區自建築之日起至申撥時無變更。 申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之不動產。 :地政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非都市土地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圖表附件: 附件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odt 附件二撥用土地清冊.odt 附件三撥用建物清冊.odt 附件四撥用不動產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odt 附件五撥用土地使用現況清冊.odt 附件六撥用建物使用現況清冊.odt 附件七廢止撥用不動產申請書.odt
果未辦理撥用登記或未依計畫使用(以下簡稱應列管)之國有不動產,通 知撥用機關自行查核,遇有應列管者,應予催辦及追蹤列管。 但不動產屬
公布修正日期: (111-06-22) 第 1 點. 為配合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之實施,並利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分署、辦事處(以下簡稱分署、辦事處)辦理撥用案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 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
申撥國有建物,其建築用途已指定為申撥機關之撥用用途, 且基地之使用分區自建築之日起至申撥時無變更。 申撥古蹟、歷 史建築、紀 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之不動產。 2. 非都市計畫範圍:地政機關或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非都市土地證明。但土地登記謄本已載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者, 免附。 3. 國家公園範圍: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無妨礙國家公園計畫證明。 但 申撥古蹟、歷 史建築、紀 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或文化景觀之不動產, 免附。 七 撥用不動產使用現況清冊( 格式如附件五、附 件六)。但現況情形可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明者, 免附。 ( 八) 撥用不動產使用計畫圖: 於地政機關之地籍圖謄本、預為分割圖說或未登記地需用範圍圖說著色繪明申撥範圍及使用方式。
機關申撥國有不動產,應按下列規定檢具相關書件一式三份,報經上級機關審核所擬使用計畫、需用面積、圖說及經費來源等事項,認定確有撥用必要及核對相關書件無誤後,二份送國產署辦理:.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撥用不動產 ...
2015年5月5日 · 一、為執行國有不動產之撥用及廢止撥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政府機關(以下簡稱機關)申請撥用(以下簡稱申撥)國有不動產,應符合國有財
資料來源:地權科. 相關檔案. 27台財產公字第10935007351號令修正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 pdf (3.85 MB) 上版日期:109-09-03. 下版日期:189-01-0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