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8 .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2.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3. 一、為利管理機關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辦理國有公用不動產(以下簡. 稱不動產)活化收益,訂定本原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國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者,得由相關機關另定不動產收益作業規定,. 所定收益計收 ...

  4. web.law.ntpc.gov.tw › Scripts › PrintFLAWDOC02相關實務見解

    28 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 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5.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 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

  6. 財產因新增或異動,應分別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 或財產減損單作為登記憑證,辦理產籍登記;其登記憑證格式、處理流程 、財產價值之登記等有關產籍管理事項,依產籍要點規定辦理。

  7. 第 八 章 附則 § 71.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 ...

  8. 為減輕屬文化資產或邊際土地之國有不動產管理負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及「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持續舉辦文化資產管理維護說明會,及定期篩選國有邊際土地清冊

  9. 國有財產法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8 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收益。但其收益 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10.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要 旨:. 關於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之規定,係適用於不動產為國有土地之情形時,. 至於地上物既已拆除,原地上物所有權人對於該筆非公用國有土地是否仍. 為「實際使用」中,此涉事實認定之問題,建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於權. 責審慎衡酌之. 主 旨:有關地上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