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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2.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第 3 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 ...

  3. 國有財產法. 公布修正日期: (107-11-21) 第1節 非公用財產之出租.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43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依左列各款規定,約定期限: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4.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 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5. 核釋依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規定申請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於出租機關通知其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及訂約前,有依 國有財產法 第 50 條至第 52 條、第 52 條之 1 第 2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之 1 第 3 項第 3 款、第 4 款或其他特別法律規定

  6. 申租國有房屋或房地. 申請條件. 一、申租人或被繼承人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設籍於該國有房屋(實際使用)至今,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申租國有房屋,如其基地屬私有者,應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規定,以租購併辦方式辦理 ...

  7. 國有財產法第42條出租. 發布日期:109-11-09 更新日期:111-11-26.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聯絡我們 國有財產電子報 RSS.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政策 資通安全政策 交通位置. 機關地址:800301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8樓 (位置圖) (街景服務) 機關總機:07 ...

  8. 二、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7212228 三、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3點、6點、8點、10點、12點、55點、57點

  9. 國有基地出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查作業手冊(本署106年4月1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640002520號函修正)

  10. 要 旨:. 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法務部 81.05.01(81) 法律字第 06447. 號函,係就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表示法規諮詢意見,如與爾後法規. 修正有所不符,自當依新修正法規規定為之,又事涉國有財產法立法意旨. 之疑義,未便逕予解釋,應由財政部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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