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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2.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國民法官法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第2條.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第3條.

  4. 立法意旨. 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之選任, 首重其公正性及跨階層代表性(fair cross section of the community), 以融合多元價值,達成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之理念。. 又法官執行職務時, 不得因性別、 種族、 地域、宗教、 國籍、 年齡、 身體、 性傾向、 婚姻狀態 ...

  5.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6. 國民法官法(109.08.12) (英文版) (日文版) 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110.02.09)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110.02.23)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110.04.30)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110.06.

  7. 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基於評議之結果製 作並簽名之,其內容應載明判決之實質理由,以彰顯判決結論之正當性, 並使當事人、辯護人瞭解而得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