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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 ...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相關法規
第 59 條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attlin.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地價補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